中新網2月18日電 據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上海二中院”消息,備受關註的復旦大學醫學院研究生投毒案今日在上海市第系統傢俱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林森浩與被害人黃洋於2010年9月分別進入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攻讀相小分子褐藻醣膠關醫學碩士專業,並於2011年8月起共同住宿於復旦大學楓林校區西20宿舍樓421室(以下簡稱“421室”)後,林森浩因瑣事與黃洋不和,竟逐漸對黃洋懷恨在心。2012年底,林森浩因個人原因不再繼續報考博士研究生,黃洋則繼續報考了博士研究生。2013年3月中旬,復旦大學2013年博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初試成績揭曉,黃洋名列前茅。
  檢方指控,2013年3月底,林森浩決意採取投毒的方法殺害黃洋。同年3月31日14時許,林森浩以取實驗用品為名,從他人處取得鑰匙後進入其曾實習過的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以下簡稱“中山醫院”)11號樓二樓影像醫學實驗室204室,趁室內無人,取出裝有劇婚禮顧問師培訓班毒化學品二甲基亞硝胺的試劑瓶和註射器,並裝入一隻黃色醫療廢棄物袋內隨身帶離。當日17時50分許,林森浩回到其與黃洋共同住宿的421室,趁室內無人,將隨身攜帶的上述劇毒化學品二甲基亞硝胺全部註入室內的飲水機中,隨後將註射器和試劑瓶等物丟棄。
  同年4月1日上午,林森浩與黃洋同在421室內,黃洋從飲水機中接取並喝下已被林森浩註入了劇毒化學品二甲基亞硝胺的飲用水。之後,黃洋即發生嘔吐,於當日中午至中山醫院就診,並於次日下午起留院治療支票貼現,隨即因病情嚴重於4月3日被轉至外科重症監護室治療。此後,黃洋雖經醫護人員全力搶救,仍於4月16日死亡。
  經鑒定,黃洋符合生前因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致肝臟、腎臟等多器官損傷、功能衰竭而死亡。4月11日,林森浩在兩次接受公安人員詢HI-Q褐藻糖膠問時均未供述上述投毒事實,直至次日凌晨經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刑事傳喚到案後,才逐步供述了上述投毒事實。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認為,被告人林森浩因瑣事與被害人黃洋不和,竟採用投毒方法故意殺害黃洋並致黃洋死亡,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極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提請對林森浩依法予以嚴懲。
  訴訟代理人認為,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林森浩到案後迴避主觀動機,沒有悔罪表現,建議對林森浩依法予以嚴懲。
  被告人林森浩辯稱,其只是出於“愚人節”作弄黃洋的動機而實施投毒,沒有殺害黃洋的故意。
  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殺人罪不持異議,但提出林森浩系間接故意殺人;林森浩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有認罪悔罪表現,建議對林森浩依法從輕處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林森浩和被害人黃洋均系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2010級碩士研究生,分屬不同的醫學專業。2010年8月起,林森浩與葛某等同學同住於復旦大學楓林校區西20宿舍樓421室。2011年8月,黃洋調入421室,與林森浩、葛某三人同住。之後,林森浩因瑣事對黃洋不滿,逐漸對黃懷恨在心,決意採用投毒的方法加害黃洋。
  2013 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林森浩以取物為名,通過同學呂某進入中山醫院11號樓二樓影像醫學實驗室204室(以下簡稱204實驗室),趁室內無人,取出其於2011年參與動物實驗時剩餘的裝有劇毒化學品二甲基亞硝胺的試劑瓶和註射器,並裝入一隻黃色醫療廢棄物袋中隨身帶離。當日下午5時50分許,林森浩將前述物品帶至421室,趁無人之機,將上述二甲基亞硝胺投入該室的飲水機內,爾後,將試劑瓶等物連同黃色醫療廢棄物袋帶出宿舍樓予以丟棄。
  同年4月1日上午,黃洋從421室飲水機中接取並喝下已被林森浩投入二甲基亞硝胺的飲用水。之後,黃洋發生嘔吐,於當日中午至中山醫院就診。次日下午,黃洋再次至中山醫院就診,被髮現肝功能受損嚴重,遂留院觀察。4月3日下午,黃洋因病情嚴重被轉至外科重症監護室治療。在黃洋就醫期間,林森浩還故意隱瞞黃洋的病因。4月11日,林森浩在兩次接受公安人員詢問時均未供述投毒事實,直至次日凌晨經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刑事傳喚到案後,才如實供述了上述投毒事實。被害人黃洋經搶救無效於4月16日死亡。經鑒定,被害人黃洋符合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壞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繼發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森浩為泄憤採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殺人,致被害人黃洋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森浩系醫學專業的研究生,又曾參與用二甲基亞硝胺進行有關的動物實驗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亞硝胺系劇毒物品,仍故意將明顯超過致死量的該毒物投入飲水機中,致使黃洋飲用後中毒。在黃洋就醫期間,林森浩又故意隱瞞黃洋的病因,最終導致黃洋因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而死亡。
  法院認為,上述事實,足以證明林森浩主觀上具有希望被害人黃洋死亡結果發生的故意。林森浩關於其系出於作弄黃洋的動機,沒有殺害黃洋故意的辯解及辯護人關於林森浩屬間接故意殺人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均不予採納。被告人林森浩因瑣事而採用投毒方法故意殺人,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林森浩到案後雖能如實供述罪行,尚不足以從輕處罰。辯護人建議對林森浩從輕處罰的意見,亦不予採納。為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原標題:復旦投毒案被告人判死刑 作弄受害人等理由未被採納)
(編輯:SN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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